
余姚市电子仪表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余姚市电子仪表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Yuyao Electronic Instru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EI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电子信息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自主,协同创新;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坚持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坚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倡导“团结、创新、务实、奉献”的精神,促进余姚市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已脱勾(原业务主管单位是余姚市经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余姚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余姚市阳明街道工作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城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建议,参与制修订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期调研和中期评估。
(三)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品牌战略。做好商标、产品品牌的培育和管理,维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鼓励和推荐企业参加先进企业的评选工作,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制订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约行规。协调行业内部知识产权、资源利用、商品价格等事项;制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与非会员之间行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相关事宜,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好服务会员企业的宗旨。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搭建信息服务交流平台,建设网站,创办会刊,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标准、政策、市场等信息;开展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七)协助开拓国内外销售渠道,建立自主品牌。建设专业化市场服务网络;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和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影响力。
(八)积极为企业服务。协调和处理行业内部企业间纠纷和矛盾,听取会员单位的愿望与呼声,反映行业有关情况和问题,向政府经济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行业整体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各种非法活动。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企业学习和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
(九)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护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主动承担政府部门职能转移或委托的各项有关工作。
(十一) 其它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
1、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子信息生产、销售、科研、院校和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2、经社团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市区域行业性企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3、其他法人单位或组织。
(五)个人会员
1、在行业技术创新、经济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2、在行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和学者;
3、在国内外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家或满两届后退居的企业家和行业专家;
4、协会的专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填写《余姚市电子仪表行业协会》;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本协会工作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讨论和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本协会变更与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开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检查重点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实行监事制度,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费收取标准和收缴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